普及一下"域名抢注"其实大部份都不是"恶意抢注"

2008年5月5日  |  上午12:34分类:域名争议  |  标签:  |  12,090 views

域名抢注”与”恶意抢注”
  很多网友都会混淆这两个概念,甚至就此认为所有的”域名抢注”行为都是恶意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抢注”是”抢先注册”之意,他本身并无褒贬之意。”抢注”一词并非互联网上的专利。早在商标领域,就有商标抢注之说。

  无论是商标领域、还是域名值域,中外都是坚持”先到先得”(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同时,为了防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域名和商标都设立了争议解决机制。商标领域是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复审、商标诉讼。域名领域是域名争议仲裁、域名争议诉讼机制。

  由此可见,对于域名的抢注,其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只有那些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所确定的”恶意”标准的抢注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二、域名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

  域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等有非常密切的冲突与联系。因此,从域名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域名争议。

  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尤其是ICANN的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典型),对于此前未被注册的域名,一般由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予以注册。如果其他权利人认为该项申请侵犯他的在先权利,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申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认可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当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判决。(部分政府域名例外)

  前些年有人探讨过,是否对域名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查机制,例如,对于一个域名注册申请,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商)对此前是否有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冲突,不予以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只要有商标权人提出,立即删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文章提交者:陆雪琪

  首先,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商)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裁量权。而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权利之间何者优先,是否有效等问题,注册管理机构显然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审查。

  其次,对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等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管理,有些(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没有在任何地方备案。注册管理机构无从查阅如此浩瀚的资料去确定一个域名能否注册;

  再有,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就拿商标来说,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完全有可能出现多个同样的商标,并不违法。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就把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删除,显然会侵犯长城墨水的权利。因此会招至诉讼。考虑到这一矛盾可能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 名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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